餐館、小吃店老闆要注意~消費者安全不可輕忽!

商店負責人對於管理/營業處所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損失之責任,可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轉嫁經營上的風險。
 
公共意外事故新聞案例分享
一、老婦餐廳跌傷 餐廳老闆起訴    2011/01/19 聯合報】
六旬陳姓老婦在台北市一家餐廳用餐時,不慎在廁所門口摔倒受傷,台北地檢署認為餐廳要負責,今天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王姓負責人。
 
王姓負責人表示,他只是餐廳負責人,他有很多分店,每家店都有店長,若消費的客人都去告他,並不公平。他強調,事情發生後,已將進廁所的台階填平。據了解,檢方原希望雙方和解,但雙方和解金額談不攏。
 
陳姓老婦去年87日晚間6時許,到台北市忠孝東路一家燒肉店用餐,在使用該餐廳位於地下室廁所時,因燈光昏暗、地面濕滑,遭廁所門口遭凹陷不平的地面絆倒,左髖關節股骨轉子間骨折、全身多處挫傷、扭傷。
 
陳姓老婦控告餐廳王姓負責人業務過失傷害。檢方調查,這家餐廳設計以黑色石材、墨色鏡面為台面、壁面之材料,容易使餐廳內部昏暗,影響視線。且陳的家屬表示摔倒處地面濕滑,救護人員也是在台階處扶起陳就醫,認定餐廳要負過失責任。
 
 
二、顧客用餐滑倒 火鍋店負責人被訴   2011/05/24 聯合報】
彰化市林姓女子跟朋友,去年815日下午6點多到市區1家火鍋店用餐,她在走道上滑倒造成右膝受傷、髕骨骨折,她認為是餐廳不注重環境衛生,未隨時清理走道的湯汁、油漬,才造成她滑倒。
 
火鍋店負責人邱文忠、店長王淑滿都辯稱走道是乾淨的,應是顧客自己不小心才摔倒。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林姓在店內摔倒受傷是事實,店家有義務防範未然,今天依業務過失傷害罪,將邱、王兩人提起公訴。
 
 
三、踩波浪板摔傷 「吃七碗」油飯店被訴【2011/05/28 聯合報】
商店鐵製波浪板使人摔倒「有罪」!台中市東區知名的「吃七碗」滿月油飯店,業者梁宜琪在店前人行道與車道間設鐵製波浪板,今年初張姓婦人消費後不慎摔倒、腰椎骨折,張婦索賠2100萬元,業者認為「太離譜」談判破裂,檢察官查出業者未設防滑功能、也無警示標幟,昨依過失傷害罪起訴梁宜琪。
 
張婦的丈夫王先生昨天說,他與43歲妻子1月到「吃七碗」買米糕,當時該店員工在人行道清洗地板,妻子踩到滑濕鐵製波浪板跌倒,經送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,診治出第五腰椎骨折重傷害,醫生說開刀有生命危險。
 
王先生說,業者不能只重生意,不顧公共安全,店前設鐵製波浪板卻無警示標幟,讓妻子摔倒受重傷;他有名女員工10多前也發生類似狀況,骨盆破裂無法生產。
 
業者梁宜琪(40歲)解釋,設鐵製波浪板是方便客人停機車,10多年來從未發生意外,張婦跌傷後有誠意解決,里長許良吉陪同前往張婦家協調,她包紅包6千元,但對方拒收。
 
梁宜琪說,對方提兩個方案,「假設手術成功」要她賠償醫療費、看護費等98萬餘元;第2方案「假設手術不成功」,要她賠償工作損失、看護費、醫療費、精神慰撫金共2154萬餘元,她見張婦行動自如,又未提住院、醫療收據,認為對方「獅子大開口」談判破裂。
 
起訴書指出,梁宜琪在經營的「吃七碗」滿月油飯店前設置鐵製波浪板,以利滾輪運輸器材上、下貨物,卻未有防滑功能,防止人車滑倒,也未設警示標幟,造成顧客跌倒,有過失傷害之虞。
 
新聞來源:http://udn.com/NEWS/SOCIETY/SOC2/6364322.shtml
 
 
四、娶媳宴客摔傷 怒告餐廳老闆
新竹市陳姓婦人今年1月間在新竹市某餐廳娶媳宴客,在門口與賓客聊天時,不慎踩空斜坡樓梯跌傷,左手臂骨折,陳認為餐廳業者沒有做好安全措施,控告業者,新竹地檢署昨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,起訴餐廳負責人楊姓男子。 楊姓業者表示,陳婦跌倒的斜坡道是送貨通道,不是人走的通道,他認為該處沒必要設立警告標誌或防護措施。陳婦跌倒時沒通知餐廳,他事後得知很意外,餐廳也表明願意負擔醫療費,但雙方兩次調解都沒達成共識,和解不成,現在只能交給司法。 檢警調查,52歲陳姓婦人19日娶媳婦,席開20多桌,她擔任主婚人,場面熱鬧。之後她在餐廳門口與親友聊天時,沒注意到階梯左側有斜坡道,一腳踩空跌倒,左手撞地受傷。 陳向檢警表示,因為當天是兒子大喜之日,她忍住疼痛痛直到婚宴結束才去醫院,診斷後發現左肱骨(上手臂)粉碎性骨折,休養1個多月。 檢警調查,餐廳樓梯是用餐民眾出入處,並非僅供送貨之用,但樓梯旁左右兩側緊鄰斜坡通道,陳婦跌倒的左側坡度陡,卻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、止滑裝置或扶手,賓客極有可能不小心踩空跌傷。檢方認為餐廳對公共設施有維護和管理責任,認定餐廳有疏失,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楊姓業者。
 
 
五、晶華酒店前跌慘,醫師娘獲賠20  2010/11/11 自由時報】
婦產科名醫潘世斌的太太梁麗鳳,3年前到晶華酒店參加婚宴結束,走出酒店2樓大門,沿右側人行坡道往中山北路方向行走時滑倒,造成左踝骨折,台北地院認定晶華坡道太陡,判決賠償梁女197129元。
 
潘世斌昨天說,他找來土木技師勘驗現場,確認坡道角度太窄、過陡,因此支持太太提告,太太左腳腳踝骨頭斷裂,動了2次刀,復健長達半年,是辛苦的過程,希望她是最後一個受傷的人。晶華酒店副總經理張筠表示目前不打算上訴。
 
判決書指出,梁麗鳳主張左足踝骨折手術後無法走動,身材發胖變形,身心飽受煎熬,訴請賠償238萬餘元。晶華酒店表示,門口坡道符合建築法規,也豎立「行人坡道、小心跌倒」警語,原告也沒舉證坡道和她受傷間有何因果,不應要求賠償。
 
法官認為,依消保法規定及技師公會鑑定,晶華提供消費者行走的人行坡道「不符時下科技和專業水準,欠缺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」,但審酌晶華在坡道設警語,且梁女參加喜宴後,未必非要從大門離開,梁女也有一半過失責任,只判賠近20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
 
【新聞疑義解釋】縱符合建築法規,也豎立警語,還是要賠?
按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(消費者,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,本案梁○○確為消費為目的而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)生命、身體、健康、財產之可能者,「雖己在」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,惟從事設計、生產、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(企業經營者,指以設計、生產、製造、輸入、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,本案○○酒店屬之),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,或提供服務時,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,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,企業經營者違反者,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,應負連帶賠償責任,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(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參照,其立法理由謂:第 1項所稱「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」,係指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,而所謂「欠缺安全性」,指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或服務於提供時,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言,爰參考歐體指令第6條並將本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修正予以納入等語。
 
而歐洲共同體產品責任法指令所稱之受危害之「財產」並不包括「安全或衛生上之有危險之商品」本身。從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體系觀之,消費者保護法第2章第1節標題為「健康與安全保障」,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中,可請求之賠償範圍並不包括商品本身的損害。「商品責任」規範之目的在保護消費者之「健康與安全保障」,而商品本身的損害賠償與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保障並無直接關係,商品本身的損害,依民法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規定保護即可,無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必要,以免導致民法體系之紊亂。故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所稱之受危害之「財產」並不包括「商品本身」。故給付遲延不受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,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提起訴訟,自無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之適用,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()字第78號、94年度重上字第241號民事判決參照)。